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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慧娟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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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动迁房,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10-10

毛某与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毛某向周某购买了周某名下的动迁安置房,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此外,毛某、周某及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房款由中介代收代付。后毛某向中介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由于动迁安置房尚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故双方约定过户手续待后续房屋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时再办理。周某将房屋交付给毛某使用。但当房屋可过户时,周某以未收到中介支付的房款为由拒绝过户,毛某遂找到本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律师代理效果:

本律师建议毛某直接起诉,同时在起诉时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房屋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发生一房二卖或房屋被抵押、被他人查封的情况。经过诉讼,法院认定毛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遂判决周某将房屋过户给毛某。毛某不仅顺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还在律师协助下获得了过户的税收优惠减免,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争议焦点:

1.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2.中介代收代付是否有效;3.原告是否完成付款义务;4.房屋是否满足过户条件。


法院认定:

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出售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房屋价款,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房屋。本案中,原告已支付房屋价款,被告业已完成房屋的实际交付,现被告未按约完成房屋的权利交付,显属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本案中亦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交易障碍,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原告仅支付房款1130000元的主张,显然与被告自行于2018年5月10日出具的房款收据及原、被告于该日签订的《协议》所记载的事实完全不一致,上述收据及协议均明确载明了原告已支付房价款1560000元的事实,且收款账户系案外人胡某名下账户,被告对此亦是明知且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前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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