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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未盖章,能否适用合同管辖条款?
赵文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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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案情经过】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供货方,被告是买货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后,被告收货,但是合同被告一直未盖章,原告打算起诉被告,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所在地法院,但是被告未盖章,能否直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呢?

【律师分析】所谓管辖,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所谓的约定管辖,在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可以约定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址选择管辖法院,但前提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常见的就是需要双方盖章签字确认,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盖章的,因此无法适用约定管辖,那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支招】

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的,而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未约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而支付货款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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