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是供货方,与对方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供货关系,一直以来合作都比较顺畅。因对方公司地址搬迁,新旧人员交替,对方公司仅对双方已经对账的款项认可,而对于没有经过核账但已经发生的货款则不予认可。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于不认可的这一部分货款,指导当事人收集和补充证据材料,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及时向法院起诉,最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不错的结果。
案情: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因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017年货款60多万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被迫于2019年4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已开具发票货物28万元、第二次开发票纳税款9000元以及未开具发票但议价部分货款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第一次起诉时,被告在庭审中只认可开具发票货款的28万元,拒不承认未开具发票但议价部分的货款30万元。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同意与被告就28万元货款达成调解协议,而就未开具发票但议价部分货款30万元原告待日后另行与被告协商或者起诉。
就未开具发票但议价部分的货款30万元,原告早已向被告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及器件,该部分货款有相应的送货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有相应的送货单不就能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了吗?仅有送货单是不够的。首先,送货单上是否有对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其次,如果仅是有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如何证明该人员为对方的员工以及签字的真实性?第三,送货单上的单价及总额是否有对方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都会使案件的结果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的送货单仅有对方工作人员的签字,而且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对方也不认可送货单的真实性,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对我方很不利。还好我方提供其他方面的证据材料佐证送货单的真实性,成功说服法官,后双方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对方一分不认,到双方达成调解,由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一次性了解本案。
律师建议:供货关系为常见的买卖合同关系,实践中也常常发生纠纷。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建议各方签订内容详细的买卖合同,同时对送货、收货、对账等时间节点形成书面文件。如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