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成功追回投资款。在合作之初,当事人按约向对方转账了投资款,但在公司设立时未将当事人登记为股东,也没有向当事人分红及披露公司财务情况。当事人多次要求退还投资款,但对方当事人不予理会,后当事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
以下为基本案件情况:
2019年*月**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就投资设立被告二苏州某公司事宜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被告二交付***万元。但原告将款项交付后,两被告未将原告的出资情况及股东身份予以登记,也未向原告分红、未提供公司各项情况。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遂要求两被告返还资金并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
原告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对方当事人当场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