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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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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及时向法院起诉采取保全措施成功为公司追回货款
更新时间:2023-06-27

本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为其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双方就某货物买卖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我方当事人已依约供货,但对方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以多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剩余款项。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公司收集相关案件材料,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及保全材料,精心准备开庭,后续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请,成功追回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以下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20** 年*月**日,上海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 **等货物至甲方,含税价款合计***万元。第二条交货地点和地址条款约定,发货时间:定金**万元,款到后15个工作日内发货,付款时间节点为两次。第四条验收方式条款约定,甲方依据本合同货物清单验收货物数量、型号、规格并签收发货单回传乙方;如有任何异议,甲方在到货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同甲方对合同全部货物的验收结论为合格,自愿放弃对本合同所有货物的争议。第五条结算方式约定,款到发货。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的1%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20%;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1%的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20%;4、乙方提供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苏州市***要求,满足甲方在***工程中顺利验收。

20** 年 8 月**日、8 月 28 日、8 月 29 日、9 月 2 日、9月 3 日、9 月 4 日、9 月 5 日、9 月 7 日、12 月 2 日、12 月 17日,原告**公司向被告上海某公司陆续交付《产品购销合同》项下标的物。

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万元、截至2020 年9月9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元,以及自 2020年9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货款 ***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9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万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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