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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获得轻判
更新时间:2022-08-15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03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中,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淮阳区XX镇XX村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2日被淮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泳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中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X中酒后在淮阳区XX镇XX村刘X丽馍店、刘X金家门口辱骂刘X丽、刘X金,并因其女儿婚姻之事,到梁X云家中辱骂、打砸,对XX镇XX村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刘X丽、刘X金、梁X云陈述、证人陶X生、梁X云、陶X斌、郭X中等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派出所证明、价格结论书、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中酒后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X中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X中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晓飞

  书记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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