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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部分细节技巧
更新时间:2022-08-11

案情简介:

2021年×月×日,据陕西××器有限公司称其与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包建设位于陕西省秦汉×××的ד新建800kva箱变”项目,合同总价款为735000元。本工程于2017年×月×日开工,2017年×月×日分包工程竣工,共30日,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合同签订后分三次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合同价款30%,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2年质保期满后(质保期自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起算),一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陕西××器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该工程也已在工期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而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月×日支付220500元、2019年×月×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月×日支付100000元后剩余27775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另,201×年×月×日该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质保期内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但陕西××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依约支付质保金。现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维护其权益。

陕西××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陕西××器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及时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经本律师参与调解并起草了结算支付协议,后经双方盖章签字并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月×日,作出了【(2022)陕0××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6元,减半收取3608元,由原告陕西××器有限公司负担。” ,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于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所有款项,案结。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来说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其中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第一,就是该案中关于违约金并无约定,此时参考实际损失是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但是因为其跨度相对较大,再加上中间支付过几次,所以在计算违约金的时候就要在基数上和利率上都要分阶段进行计算;第二,就是该案在开庭前对方表示要调解并要求先撤诉然后半个月后再支付款项,这就存在风险,需要当事人自己做决定权衡,但是必须将风险提示到位,还有就是关于双方达成协议的起草,很多督促的条款细节需要考虑进去,还有就是最后的盖章签字有一个细节,也就是现在对方即将更换领导,但是按照原合同约定原来的那个项目负责人才有权限结算,所以一定要让具有结算权限的负责人签字,这样即便对方后期不履行那么在后期诉讼中也能减少相应争议点,还有就是该案的主体问题,因为在合同履行完以后,对方将债务进行了转让,当事人当时也同意了,但是却没有保留双方盖章的书面材料,所以为了稳妥起见起诉确定被告主体的时候还是以原合同签订方为主体,让对方去提出主体问题,如果对方不提,那就已起诉的原主体为准,这样对于我方来说最保稳而且减少我们的举证负担,另外该案的管辖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此案之后对方也是依约履行了支付义务,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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