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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4-06-27

案情简介:

2021年×月×日,据谭某称,其老公王某某诉她离婚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受理后给她发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月××日开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希望委托代理人进行出庭应诉。

谭某于2021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在接受谭某的委托后,及时与谭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1、2021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陕0××民初××号撤诉裁定书;

2、2022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谭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自2022年××月至孩子18周岁止),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及学习的情况下,被告谭某可随时探望孩子,原告王某某须予以配合;三、陕××号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谭某车辆折价款××××元;四、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谭某位于××区××小区××室商品房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元;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某某、被告谭某各半承担。”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离婚案件,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管辖权,另一个是抚养权以及按揭房产的分割。

关于第一个问题。被告谭某自20××年××月便与原告王某某及其母亲还有儿子王某居住于××区××小区××室商品房至今,现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而她本人自20××年××月至2020年××月就职于××区××公司,2020年××月至今就职于××店,即谭某自2018年××月至今的工作地也均位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被告谭某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县,所以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我方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原告申请撤诉处理,并在××区另行起诉。

第二个问题。抚养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以及事实情况即儿子王某尚且年幼,正是需要家人细心照料和呵护的时候,正是需要提供精神和物质保障的时候,而谭某有充分的时间及物质经济条件来照顾孩子,孩子自出生就一直由谭某照顾,母子二人感情非常深厚,孩子也愿意与母亲生活,而王某某工作长期在外,流动性强,一年到头连家都回不了几次,更谈不上见孩子照顾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很不利,这样根本就无法保障孩子在身心、健康、成长和物质方面的需求,而通过录音也能很明确的看出王某某母亲照顾孩子的方式,因此,基于照顾子女原则且为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我方坚持儿子王某应当随谭某生活为宜,由原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最终因二人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互不让步,但基于儿子生活现状以及谭某与原告母亲的尖锐矛盾(判决前双方还发生肢体冲突被带到派出所),法官调解谭某也做了很多工作,在多方考量之下最终基于孩子现状考虑谭某把抚养权让给了原告。

房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方坚持法院应当本着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位于××区××小区××室的房屋是原告于20××年婚前按揭购买,20××年婚后装修,该房屋面积××平方米,总价款为××万,首付款为××万,贷款××年,每月房贷约为××元-××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该房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进行分割,最终因为审限问题支持了共同还贷部分,但是未对相应增值部分处理,要求另案起诉,另案起诉之后该增值部分也得到支持。

还有就是原告出示了多分债务凭证,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我们认为双方婚后并无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该项诉求。

该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对于涉及到亲情的纠纷法律和现实还是有些许差距的,这类案件主要解决办法还是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性,靠当事人双方把自己的矛盾冷静下来后来充分为孩子着想,简单的一个探望权就能很明显体现出来,但是最终基本都按照预期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处理结果各方也都是比较满意的,双方也都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并执行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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