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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据链的形成
更新时间:2024-06-27

案情简介:

2022年×月×日,据张某某所述其与田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月××日田某电话告知张某某经济紧张欲借取××××万元进行生意周转,张某某基于信任便同意了,之后田某通过微信将其收款账号提供给了张某某,2020年××月××日、××日张某某通过其朋友韩某账户将××××万元分两次转入田某账户并备注“借款”,田某承诺就此借款为张某某出具借条并邮寄,但至今未出具,之后张某某多次向田某主张归还本金,田某一直借口拖延,迟迟未归还借款。故张某某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张某某于2022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张某某的委托后,及时与张某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月××日作出了(2022)陕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后,被告田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月××日作出【(2023)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是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一个是二人之间并没有书面凭证,第二就是该案正处疫情期间,当事人远在××,到西安开庭不方便,并且考虑到成本问题,最终当事人开庭不过来,当事人也不愿意把手机邮寄过来,因为担心影响其工作,而且也有风险,但是主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出示就成了比较麻烦的事情。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虽无常见的借条类书面凭证,但是却又转账记录,并且在转账后备注“借款”,虽然该账户并非原告张某某本人账户,但是了解事实后通过第三人也就是转账账户本人韩某出具情况说明,从而还原事实过程,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结合双方之间微信的聊天记录相印证,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要求当事人将其与被告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进行视频录制,然后我刻成光盘进行提交,从而达到与原件核对的目的,当然如果对方认可聊天记录复印件固然更好,但作为代理人需要考虑到各种情况,该店考虑主要参考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还有一个就是利息问题,因为没有书面凭证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所以仅主张了从要求还款的最后期限起算之后利息,以LPR进行计算,这一点也是事先与其沟通过的,因为疫情等原因该案处理时间较长这也是客观情况,当事人也表示理解,最终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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