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0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收养一子,并于2008年10月在派出所办理登记取名为高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性格差异较大,一直无法进行良好沟通,长期吵架,且被告从不关心原告及子女,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存在家暴等,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办理经过
本案系接受原告元某某委托,担任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充分听取元某某意见,了解其与被告认识、恋爱、婚姻生活等具体情况,并前往派出所、物业公司收集管辖证据,前往派出所收集家暴证据,就孩子协商补办收养登记前往县民政局沟通(后未达成一致),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车管所调取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等,结合元某某陈述确定诉讼方案并积极与对方及法院沟通。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孩子暂行由女方抚养,抚养权问题待办理收养后另行处理,并判决离婚以及财产分割。
四、律师思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收养必须在县级以上明证办理收养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亦无法享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虽然增加了法院可以快速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但首次起诉离婚且还存在不动产分割、孩子抚养权问题时,首次起诉离婚获解除概率还是相对较低。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离婚想法的,可注意收集感情破裂证据。
离婚纠纷案件,证据繁杂且固定难度大,因此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不要轻易放过任何证据和情形,时刻以委托人权利至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