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某某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云0181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揭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云南省某某县人。因本案于2022年x月x日被云南省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x月x日被云南省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磊,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以安检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云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x月x日至x日,被告人揭某某为获利,根据他人安排,在云南省某某地址,将本人……三张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信息等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经查证,被告人揭某某提供的……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共计13起,紧张金额共计154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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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被告人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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