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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居住不交物业费
更新时间:2022-05-12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10民初32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

被告: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坤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68元及利息暂定500元,共计23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业主,6-3-201房屋面积152.8平方米,6-3-202房屋面积54.6平方米。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0.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0.9元/月/平方米;一层为0.5元/月/平方米,二至十二层为0.9元/月平方米。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业主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缴纳物业费”。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868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缴纳相关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00元,两项共计2368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辩称,被告已有六年没有在房子里做过一顿饭,睡过一宿觉,物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掐断了电线让我交物业费,无奈我只好交了1200元预付款。我只同意交全额的20%服务费,原告让交全额的100%。如果我一旦在那里住,肯定交他们全额的服务费。不住的情况下参照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有关文件交费,我的预付款到期后马上续交。

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2、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证据3、女子监狱张贴选聘原告的通知照片、女子监狱张贴业主缴纳物业费的通知照片、原告收取物业费标准的公示照片,证明原告入住小区合法,且收费标准明确已公示。证据4、2018年原告向被告张贴物业费缴费通知单照片2张,原告一直对欠费催要。证据5、原告工作人员提供物业服务照片8张、原告巡逻值班表5张,证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6、欠费统计表,证明所诉物业费的具体计算方式。马文章的答辩状中一直强调按照空置房按20%缴费,我方不予认可。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有约定。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业主,2017年3月28日,通知,内容为:为推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实施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的单位可按规定发放物业补贴。计划于2017年1月开始发放。经过公开招标,结合考察结果和我狱实际情况,确定由公司负责的物业服务。通知并公布了收费标准,并载明物业费于2017年1月起开始收取。2017年4月5日,发布通知,重申了2017年3月28日通知的内容。2017年4月19日,(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心怡花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甲方选聘乙方对心怡花都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多层0.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0.9元/月/平方米;一层为0.5元/月/平方米,二至十二层为0.9元/月/平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业主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本小区物业收费是根据100%入住率计算成本,甲方已经交付买受人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用应按100%标准交纳。第九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当年的十二月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2017年10月13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发布关于物业的相关通知,重申:自2017年1月起我狱不再负担生活区物业费用,物业费由物业公司负担,业主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收取。被告交纳了6-3-201号房2017年的物业费917元、6-3-202号房2017年的物业费328元,未交纳上述房屋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费合计1868元。

本院认为,作为建设单位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原告对心怡花都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用应按100%标准交纳。原告为心怡花都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被告交纳了2017年的物业费,现欠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费1868元,应当及时交纳。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费186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18年物业费1245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费623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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