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6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