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济适用房诉讼案例
审理法院:海口市琼山区法院
案情介绍:
1、2016年被告一向被告二购买位于琼山区的经济适用房,但是没有办理过户。
2、2018年被告一将该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原告,但是也没有办理过户。
3、现因被告二拖欠他人借款,该房屋被房屋查封,原告提出异议,但法院驳回。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购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是否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原告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第3款第1项规定,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判决结果:1、被告一返还购房款。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
办案心得:1、买卖经济适用房存在法律风险,当该房屋不能过户时,而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外存在债务时,根据登记对抗原则,法院可以处理该房屋,买受人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合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