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新盈律师
河南
从业14年 专职律师
117
好评人数
263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代理医疗纠纷胜诉案
更新时间:2022-05-06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某总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盈,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某总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按照现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进行医疗操作,尽到普通医疗机构和医护工作人员的医治和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2.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4月8日顺利出院,出院后第12天,被上诉人出现阴道漏液,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和被上诉人的损害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不具有妇科专业知识、专业工作经历,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故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本案事实不属于其执业范围。4.上诉人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不当;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当,应适用第一六十四条规定。

刘某辩称,1.虽然上诉人已按操作规程告知被上诉人手术风险,但这不是上诉人免责的理由。2.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故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法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南阳某总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应否准许,刘某的损害与南阳某总医院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南阳某总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刘某于2019年3月26日因子宫肌瘤等疾病到南阳某总医院妇科就诊,2019年4月2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于2019年4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巩固治疗并1月后来院复查等。出院后刘某因不适于2019年4月25日在南阳某总医院门诊进行腹腔检查,四维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盆腔囊性包块、右肾中毒积水、右侧输尿管扩张并盆段管壁回声不连续(考虑输尿管局部损伤)。刘某申请法院对诊治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南阳某总医院申请法院对伤残等级、营养期等予以重新鉴定。由于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经批准相应执业范围和资质的资质证,南阳某总医院以鉴定人不具备相关年限的妇科从业经历或高级职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鉴定资质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刘某已就其在南阳某总医院就诊和诊治后出现损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南阳某总医院的诊疗操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相应损害存在主要原因力,刘某构成八级伤残,故南阳某总医院主张不予赔偿刘某的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阳某总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孙新盈律师
您可以咨询孙新盈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634 人 | 河南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