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X的违法所得1000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