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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税延期过户买的房子被查封
更新时间:2022-03-17




李某欲以60万元价格购买张某名下二手房,但因张某取得产权不满两年,过户给他人需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为此,双方约定于2018年6月6日即张某取得该房屋产权满两年后再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在此期间,张某从陈某处借款100万元到期未归还被起诉,法院于2017年12月查封了该房屋。后该房屋进入执行程序,李某起诉要求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双方为规避税费,约定延期办理该房屋过户,在此期间,



该房屋被他人查封。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系因买受人李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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