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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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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未尽到买卖交易难促成
更新时间:2022-03-17



林某通过房产中介向王某购买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购房定金5万元,首付款40万元,若林某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合同终止,林某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签约当天,林某支付了定金,后经出示《个人信用报告》咨询各大银行和房产中介,其信用状况无法办理贷款。随即林某通过微信要求中介代其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王某认为林某未按时支付首付款系违约,不应退还定金。林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王某及房产中介公司在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日期前均已得知林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购房贷款。在该情况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某停止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约,其支付的定金应当予以返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已及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通过中介与王某沟通后期解约事宜,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亦对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约定非常明确,在此情况下,林某不支付首付款不属于违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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