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文玲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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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纠纷
更新时间:2012-01-12

倪某于2010年2月进入芜湖某包装有限公司工作,同年9月,倪某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左手拇指指骨骨折。2010年12月倪某申请工伤鉴定。2011年3月25日,该公司与倪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倪某工伤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倪某放弃追究公司的其他相关责任。

2011年8月20日,倪某被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倪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为倪某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认真阅读了倪某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后,认为该协议对倪某明显不公,且是在工伤等级做出之前与倪某签订的,显然有回避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之嫌。为此,本律师代理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最终裁决:被申请人芜湖某包装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倪某工伤待遇款人民币21225元(不含已支付的15000元)。

由此,本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一定要依法按程序解决,当然可以与工作单位进行协商,但应在工伤鉴定等相关材料下来以后,咨询律师,明确相关费用,做到心里有数,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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