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文玲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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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烟花伤害)
更新时间:2012-05-08

舒某系某快餐店厨师。2011年2月7日正值元宵佳节,为庆祝节日,舒某应经理要求,在快餐店门口燃放烟花,岂知在按照说明点燃引线的瞬间,有一只炮仗从整盘烟花中斜射至舒某左眼,导致舒某左眼及面部多处被炸伤,左眼球被摘除,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后舒某委托律师办理索赔事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了解到,炸伤舒某左眼的烟花系湖南省浏阳市大瑶南山花炮厂生产的"十景套餐之金碧辉煌"系列烟花之九,该烟花又系舒某工作的快餐的投资人从安徽省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购买,由该公司谷某出具的印制有花炮公司字样的收条。经代理律师多次与生产厂家、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谷某联系后,生产厂家不予以答复、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称其不是该花炮的经销商是谷某的个人行为、谷某称其出售烟花时不是舒所购不应承担责任。无奈,代理律师在仔细审阅案卷、调查相关证据后,依法为舒某向管辖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代理律师将上述烟花生产厂家、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谷某作为共同被告,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舒某182796元;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谷某承担4000余元的诉讼费用。

解析:本律师认为舒某的权利之所以能得到维护,第一、与律师前期的多方取证是分不开的;第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纠纷实行严格责任,因此,应由生产厂家对其产品承担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第三、谷某之所以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而宣城某花炮公司不承担责任,是因为(1)花炮生产厂家未获得宣城市烟花爆竹企业资格,其产品未准许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销售,(2)谷某虽系宣城某花炮公司的职工,但其在2010年5月即辞职,自行用宣城某花炮的销货单销售货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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