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之不构成欺诈
一、案情简介
原告经其哥哥推荐,到被告处接受保健服务,被告依法依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长期服务过程中,原告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原告为图私益,失信称被告虚假宣传,涉嫌构成欺诈,诉请要求退还数十万元服务费。
二、辩护策略
(一)原告系经其哥哥介绍直接到店消费,被告无任何虚假宣传。
原告依法合规经营,并未进行虚假宣传。被告的哥哥H长期在原告处接受保健理疗服务,H对原告非常认可。基于此,H主动推介其妹妹即原告,到被告处交纳服务费用、接受服务。
故,被告从未向原告进行任何虚假宣传。
(二)被告依法授权使用XXX商号,不存在欺诈行为。
经石家庄xxxxx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同意后,被告才以XXX的商号名义进行保健服务。并且庭审前,石家庄XXX二次向被告出具书面说明。
被告提供的为保健理疗服务,不是医院的治疗;原告明知其病情较重,而放弃医院治疗,应自担相关风险。
被告依法根据经营范围,提供保健按摩理疗服务,并非医院的疾病治疗,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原告在接受被告的理疗服务后,其囊肿有所缓解。但被告作为完全民行人,放弃正规医院的治疗,本身就是对自己健康的不负责任。
综上,被告依法合规经营,未对被告虚假宣传,更未欺诈原告。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未向原告虚假宣传,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诉请。
四、律师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不得权利滥用。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涉及食品、药品的,还可能会承担退一罚十的惩罚性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