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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谎称为买卖被积压的货物依法退还
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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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谎称为买卖被积压的货物依法退还

一、案情简介

Z公司与W公司长期来合同产品经销,授权使用其品牌,在网络平台进行产品的销售。双方间因合作理念的变化,W公司恶意终止授权,并全面投诉Z公司,使积压的商品无法继续销售。

二、法律分析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基础事实的法律关系;双方间实际为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间多年来的合作,之前并未签署买卖合同,均是根据签署的多份品牌销售授权书等,Z公司使用P的D品牌,进行产品代理销售的;2022年初,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发送了《授权经销商协议书》,双方间的工作记录等,也充分印证了双方间的销售代理关系。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履行,被上诉人一审中涉嫌虚假陈述。

故,双方间的关系据实应为销售代理合同关系。

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不得依据《供货合同》要求退货;实际上该合同并未履行,上诉人要求的退货是多年来积压的库存,也不是《供货合同》的供货范围。

被上诉人提供了虚假的、并未真实履行的《供货合同》,来混淆视听、干扰法官判断。现上诉人主张的退货,是多年来代理销售的库存,全部产品、包装均标注了D品牌,由于被上诉人违法拒绝上诉人使用D品牌进行销售,致使库存商品无法在线继续销售。

故,于情、于理、于法,上诉人有权依法要求被上诉人退货。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公开禁止上诉人使用D品牌,不构成违约;上诉人正是基于D品牌,双方才建立的销售代理关系,被上诉人已构成严重的违约。

虽然,上诉人P未给予被上诉人Z公司2022年1月后的授权,但双方多年合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使用D品牌进行产品销售。现上诉人不遵重客观事实、违反多年的交易习惯,公开禁止并恶意投诉Z公司使用D品牌,致使产品无法使用D品牌进行线上销售,也严重影响了Z公司的商誉,也使无法进行线下销售。

故,被上诉人违约禁止上诉人使用D品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建议

1、合作应当签署完善的书面文件,明确授权期限、合作方式等,避免合作分歧。

2、授权代理或经销,完全不同于买卖合同关系;前者合作的前提基础是,一方对一方的产品品牌许可使用的授权,后者仅是钱物交换,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退换货物等。

3、合同中明确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法院。以便于在一方严重违约,背弃代理销售的合作惯例,恶意投诉上诉人使用D品牌等,应当依法退货、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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