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2日,S与C就H公司80%股权转让事宜,双方依法、自愿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万元,该协议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度、股权变更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等,依法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但C支付XXX万元转让款后,失信拒付后续款项,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等。
二、辩护策略:
(一)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现仍合法有效。
1、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S以2320万元的价格向C转让公司80%股权。
2、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并且未违反矿产资源法等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C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股权转让不能进行,C实际控制公司。
1、C严重违法协议约定的先合同义务,致使股权未能变更。
协议第三.3条特别约定,C应向S指定股权受让人,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是股权未能变更登记的关键原因。
2、C支付定金后,即按约实际控制H公司。
协议第三.2条约定,S须在受到定金之日,将公司资产、资源、场地经营管理权等由C接管等。
S已将公章等转交C,C一审中并未否认;一审C提供了采矿许可证等,印证了S完成了证照交接义务;C向HCH出具的代为管理的委托书、C聘用现场经理的证人证人,均印证了C在实际控制、运营H公司。
3、C控制公司期间获得了巨额利益。
2019.3.12-2019.7.31根法自主控制公司,并进行大量矿石开采,实际获益约1500万元(10万元/日X30日X5)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
1、C团队专业进行矿山经营,还实际控制运营唐县、浑源县等多个矿厂,明知河北省的矿产资源政策。
2、股权转让协议中,C特别承诺对H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背景情况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了解,并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履行本协议。
3、双方于于2019.3.1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采矿许可证至2020.2.4才期满。
4、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也均在有效期内。
5、S向县政府作出的承诺书,对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无法律效力。
6、2019.10.15XX县国土资源局同意采矿许可权予以延续。
7、2019.7.12后,矿山并未按承诺书关闭,C还委托孙继续进行经营。
8、让协议转让的是H公司的股权,不是采矿经营权;并且H公司还有矿石加工、销售等资质,公司还可开展其他业务盈利。
(四)诉请解除协议,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股权转让协议仍合法有效。
C称知悉采矿许可权根据《承诺书》于2019年7月12日关闭,那么其于2021.5.27起草诉状主张解除合同,已经明显超过解除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综上,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完成变更登记,系因C未指定股权受让人、未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所致;股权协议的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C也已经获得了逾千万元利润;C诉请解除合同,已经明显超出一年除斥期间。故,S向C退还定金无事实、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三、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C的诉请超出一年除斥期间等,S不向C退还股权转让款等。
四、律师点评:
精准把控本案的要点:
1、C严重违法协议约定的先合同义务,致使股权未能变更。协议第三.3条特别约定,C应向S指定股权受让人,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S并未进行相关约定内容。
2、本案为股权转让,且C明知矿山的全部实际情况,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
3、审慎研究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