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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之实际施工人纠纷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2-02-23

代理词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中标S公司的二栋写字楼的施工,其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W,W为包工头,欠多个项目的材料款,其中包括假借A公司名义购买的预拌混您土。预拌混凝土的供货方,起诉A公司、W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辩护策略

(一)W不是A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案涉买卖合同也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A公司的起诉。

1、案涉买卖合同无A公司签章,其对案涉合同也不知情。

原告提供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只有W的签字、B公司的盖章,A公司并未签章。

2、对账单的中的联系人,也不是A公司的职工,更非A公司指定。

3、原告提供的270号判决书,甲方明确陈述W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决也驳回了W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全部诉请。

4、W自书的欠条及其陈述,已经清楚认可与B公司之间买卖混凝土的欠款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故,W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B公司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与A公司无关联,A公司也不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二)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1、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月末结算、月底支付款项等;原告提供的双方间的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原告起草起诉状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2、W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全部认可欠款事实等。但是,原告庭前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仅确认了欠款数额等,但庭审中提交的原件,虽然落款时间相同,但内容不同、明显非同一字据,其特别突出增加了W为A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相关内容。故,对庭审提交的欠条书写时间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也明显不合常理。

即使W、B认可欠条的欠款数额,但对A公司也法律效力,不能中断原告的时效。

(三)根据明显不一致的二份欠条、原告在买卖合同甲方处随意添加A公司字样、W当庭完全认可B的主张等,W与B明显系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意图侵害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法庭予以重视。

三、判决结果

原告对A公司的起诉不能成立,依法驳回,W应据实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四、法律建议

施工方切勿违法转包工程,依法进行的分包,一定要签署好分包合同书,明确工程款范围、分包工程款等。施工企业对挂靠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应高度重视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整体转包、分公司承包、内部承包等,风险巨大,切记合法、依规经营。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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