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2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芯,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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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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