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岳红艳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1年 专职律师
0
好评人数
22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天津巨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1-10-18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2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上诉人李*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