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3月29日,被告(本律师委托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风”牌三轮汽车由襄州区黄龙镇某村往另一村行驶,行至某路段时与对向严先生(本案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飞日”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被告被告主责,原告次责。通过法医鉴定,原告脾脏切除、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本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前向襄州某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时车上同行人员的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整理提交了被告与其老板徐(本案另一被告)的录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经过:本律师代理被告,当庭向法院提供如下答辩意见:1、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已经能够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在给徐打工,双方存在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因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徐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1)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宋在给徐打工,受徐的安排拉沙。(2)原告受伤就医后,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些主张的赔偿数过高,法庭应当依法准确核算。
法庭经审理后,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对本案被告宋(本律师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不管大案小案、哪里的案件,一旦当事人选择我,那我必定付出100%的努力,克服畏难情绪,搜寻一切对当事人有力的证据,扭转诉讼不利局面。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