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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本律师代理患方诉讼后,法院驳回上诉
更新时间:2022-04-02

患者李某因头痛、癫痫发作频次增加、同时左腿行走困难,于2018年1月入住武汉同济某医院,入院诊断“右镰旁脑膜瘤”,住院期间行开颅探查+占位显微切除术,术后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不利,2018年2月1日,患者出院。因患者左下肢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无法活动,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便与本所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联系代理维权事宜,团队律师经过案件研判、评估后认为可诉,便正式代理,后经诉讼,武汉市某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近30万元。(详见本栏案例:医院对患者实施脑膜瘤开颅探查及占位切除术存在过错,患者起诉到法院后获赔近30万元)

因被告武汉同济某医院对判决不服,隧上诉到武汉某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有:1、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责任比例过高,未考虑患者自身病情对其损害后果因素,扩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应予纠正;2、一审法院计算护理期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时,患者李某64周岁,此时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患者部分护理依赖的20年护理费,既没有考虑到患者年龄、健康状况,更未考虑到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77.3岁的客观事实,护理期计算有误;3、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作为患方代理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江兴兵答辩:一审法院判决同济医院承担20%的责任远远低于院方实际存在的过错程度。1、同济某医院存在误诊。2、正因为误诊,同济某医院不可能告知患者手术风险。3、将一个极高风险手术变成了普通脑外科手术。4、司法鉴定判定责任过轻。综上,患方认为,鉴定机构认定医院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偏低,患方的损失并未得到全部赔偿。医院并没有承担超出法律范围的赔偿责任,其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中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武汉市某中院审理后认为,同济某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院于2022年2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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