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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时借用了另一方户口的,虽离婚仍可分得部分拆迁利益
更新时间:2021-09-26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东是被告的儿子,原告之母吴女士打听到本律师擅长土地、房房屋纠纷及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业务,向本律师咨询,其与被告于2004年11月在武汉市洪山区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向法院起诉后双方离婚,原告由吴女士抚养。直到现在,原告一直随母亲吴女士在老家生活,但原告户口仍挂在被告名下,被告户口簿上只登记了原告、被告两人信息。

2016年底,位于洪山区青菱街某某村的被告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补偿的核心政策是:两人及两人以上户被拆迁房屋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还建,若一人户则只还建100平方米。据此,被告拆迁补偿分得了三套房屋。吴女士向本律师咨询,可否代其儿子向被告打官司,要求分割这三套房屋,至少争取一套给儿子。

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包括吴女士、原被告的个人情况,特别是查看了本案涉及洪山区青菱街某村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方案政策,认为本案具有可诉性,吴女士的请求可以部分得到法院支持,遂同意代理本案。

为顺利、快捷地推动案件审理,向法院起诉前,本律师向被告安置房所在小区居委会和物业办公室调取了安置房的详细信息及房屋坐落和其他证据材料,查明了被告三套还建房的具体情况,

庭审情况:诉讼中,本律师向法庭表明,被告位于洪山区青菱街某村的拆迁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户登记人口为原告与被告两人,加之该房屋拆迁因户上登记有两人,被告才能作为户主享受“拆一还一”的还建安置政策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了共计312.32平方米的三套还建房和85356元安置补偿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规定,结合洪山区青菱街某村拆迁还建安置政策,被告因其房屋拆迁而还建的位于青菱街青江苑的三套房屋和安置补偿款应属于被告与原告共有财产。因原告母亲吴女士与被告已离婚,原告由母亲吴女士抚养,长年随母亲在老家生活,加之后期上学、就业、婚娶等开销可能较大,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减损、灭失或被处分,故提出要求分割三套房屋和安置补偿款的诉请。

审判结果: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还建的三套房屋中最大的一套归原告居住使用,待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办至原告名下,被告予以协助。

因接案前,本律师已充分向吴女士沟通了案件可能的结果。吴女士对该判决十分满意,对本律师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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