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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赫x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
更新时间:2021-07-22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赫XX驾驶小型轿车沿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路由东向西行至环卫处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怀抱王某1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柳某1撞倒,致柳某1和王某1倒地受伤。柳某1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赫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1、王某1及法定监护人崔某2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赫X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赫XX赔偿被害人丧葬费3万元。

辩护策略:

从被告人自动投案、积极赔偿等情节入手,争取从轻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赫XX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赫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1、赫XX系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与正于人行横道线过马路的柳X相撞,导致柳X抢救无效身亡,后报警并留在现场,公诉机关依法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赫X在驾驶途中遇到人行横道线不避让,系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经查,当时赫XX前方的机动车辆减速避让行人,赫XX欲从右侧超车,导致视线受阻,酿成惨剧。毫无疑问,赫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事追究,考虑到赫XX肇事后立刻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存在自首情节,依法予以适当从宽,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八十余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3、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行车途中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礼让行人,再急也不能给安全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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