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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翠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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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危险驾驶一案
更新时间:2021-07-22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号牌小型面包车沿锦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桥头羊汤馆门前路段时,与道路边停放的崔某所有的辽F×××××号小型客车发生刮碰,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策略:

从被告人自动投案、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入手,争取从轻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律师点评:

1、被告人肖X酒后驾驶,且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已经达到法定的,危险驾驶罪标准,严重危害道路驾驶安全。

2、肖X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但考虑到其存在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节省了司法资源,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造成严重危害,判处缓刑是适当的。

3、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交通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确保自身和亲友的安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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