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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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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缓刑成功
更新时间:2021-07-15

李某某,男,保山市隆阳区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砍伐的林木范围已达60多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该犯罪情节属数量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自接受其家属委托后,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多次寻找、调查、收集与该案相关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罪轻情节的证据;同时也深入了解其砍伐林木的原因以及整个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向各个办案单位争取到取保候审,让李某某能够自由在外生活、配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针对性的找到证据的漏洞以及证据中有利于李某某的辩点;通过认罪认罚程序的进行,让李某某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承办检察官展现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经过诉辩双方的充分协商沟通,本人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提出的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这一观点,并听取了该案的处罚意见,最终在量刑上作出了从轻的建议,建议量刑3-5年,但该辩护人认为过重,因此,开庭时也对量刑发表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因为其砍伐的林木范围较大,且证据无明显漏洞,被告人也认罪悔罪,因此,该案进入了审判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我围绕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三个方面展开罪轻辩护,并提交了能够证明李某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1年2个月的刑期,并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

被告人重获自由,法院的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在检察院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对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该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更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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