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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轻辩护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1-07-1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7月,经JXX介绍,古XX、常XX在人X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该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炭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6份,金额80829102元,税额13740947元,价税合计9457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起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Jxx在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相较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其主观恶性很小;在案涉介绍行为中,仅其辅助、次要作用,介绍虚开行为实际由他人具体实施完成,并且2019年大约6、7月份之外的犯罪数额与Jxx无关联,应认定其为从犯,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小;Jxx仅小学一年级毕业,对违法性认识程度很低,在扣除其实际差旅开销后,并未获得非法利益;Jxx虽有犯罪前科,但依法不构成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从宽处罚;真诚认罪、悔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Jxx在本案中所发挥的作用很小,实际介绍虚开发票行为由他人具体完成。故,请依法对Jxx减轻处罚,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并请考虑使用缓刑。

三、律师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颁布时间:1996-10-17) (节选)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辩护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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