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X经营某汽车零配件项目,多年来效益一直不错。因张X称其将去国外定居,其所有并运营的汽车零配件项目预转让,其也特别承诺转让后绝不再经营该项目。鉴于此背景,2015年12月28日,张X与陈XX就该项目的转让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陈XX按约履行了转让金的支付义务,被告张X也将其此前注册的保定市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转让给陈XX经营使用。
2018年初,陈XX发现其接手经营的产品,在各地销售市场受到某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强烈冲击。经查,系张X幕后指使他人所为,并成立了新的公司、上了先进的进口设备等。
二、诉讼请求:
陈XX为制止张X的恶意违约行为,挽回自己的市场经济损失,经多方咨询律师后,依法提起了诉讼。具体诉请事项为:1、判令被告停止参与、从事汽车顶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及法律应对策略
(一)如何确定张X的违约行为。
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
1、2018年1月5日,保定XXXX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持股股东为梁X等人,但梁X为张X配偶的兄长。
2、2018年2月18日,被告梁XX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公开招聘机械工人;
3、2018年4月23日,被告张X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XX制造有限公司”,并在2018年4月20日的朋友圈中公开宣传“XX全系原车顶棚”、“全部机器人切割”等产品销售信息,并向客户表示“可以送货”等;
4、2018年3月29日,被告张X签署的差旅费报销单充分显示,被告张X等去北京走访客户产生的差旅费,是由被告张X以“主管领导”的身份签字批准报销的;2018年4月7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同时还是股东、执行董事)去往石家庄发改委的差旅费,由被告张X签字批准报销;(原告掌握了该部分证据的原件)
5、2018年5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在中国XX产业基地内的生产车间,发现被告在1000余平方米的厂房内,采用先进的机器人设备高速生产汽车顶棚,厂房内库存及装车待发的汽车顶棚堆积如山,并且梁XX在现场控制公司运营。(原告提供了清楚视频证据)
综上,根据提取到的上述证据,原告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予以清楚认定。
(二)如何确定被告的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签署的项目转让合同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
由此可见,该约定是为了保障项目转让合同的后续履行,该协议签署的关键前提基础,因此应依法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双倍违约金的支付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转让费的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该案,为原告争取到了巨大合法权益。
五、律师说法
1、深刻分析合同违约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法理基础,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高度重视案件进行中的证据搜集工作,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判决胜诉的前提。
在此,请大家一定要合规经营、诚实守信。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去”→“专业的案件由专业的律师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