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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和张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6-21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XX应向申请执行人黄XX偿还借款本金1611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742元。因被执行人张XX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XX有银行存款20942.34元,本院已扣划20942.34元,被执行人家属代其交纳20000元,共40942.34元,本案分得30000元。
2.查明被执行人张XX有号牌为粤P×××××的车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张XX名下有位于龙门县沙XX××路××号的房产,经现场调查,该房产已在2011年1月7日转卖给案外人梁XX。
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张XX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四、已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XX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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