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X(分案审理)与李X2在网上联系购买甲卡西酮。2018年2月19日,张X2、被告人苏X到无棣县李X2见面。朱某、李X2、路某生产了2.2公斤甲卡西酮,被告人李X2用以前生产的甲卡西酮凑足了2.5公斤。同年3月7日,张X2、石X(另案处理)与朱某、李X2、路某在无棣县开发八路交易甲卡西酮2.5公斤,张X2向朱某支付货款2万元。后,张X2、石X将上述甲卡西酮运回山西省长治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X帮助张X2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固态甲卡西酮2.5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多次约见被告人,审阅卷宗,认为
被告人苏X对交易2.5公斤甲卡西酮时他没有参与,苏X主观上没有帮助张X2贩卖毒品的故意。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