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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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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更新时间:2021-06-16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9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陈X明知李X交给其出售的USDT币可能系境外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马X合谋通过火币网出售、账户“过滤”等方式变现,并从中收取高额提成。2020年4月24日、4月30日、5月19日、5月22日、5月25日,被告人陈X转交被告人马X出售USDT币113.1151万个,交易得款784.1万元,并按照刘X的要求,将上述资金提现后,采用核对“暗号”方式赴上海市与接头人交接资金,被告人马X额外按照交接现金数额的1.5%收取提成。其中,2020年4月24日、4月30日,被告人陈X、马X过上述方式与生某团伙交接现金232万元,该资金系生某团伙在马来西XX诈骗所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会见被告人,查阅侦查卷宗,和被告人多次沟通案情。律师认为被告人马X所出售的USDT币均是李X通过陈X转交的,马X和李X并不认识,陈X也未告诉马XUSDT币系诈骗款兑换来的,马X虽然存有怀疑的态度,但是对于该币系诈骗款兑换来的事实并不明知。被告人马X对于出售USDT的钱,没有任何的支配权,马XX只是获取极低的劳动报酬,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法官沟通,为马X讲解分析所涉案件法律规定。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给予被告人从轻判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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