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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律师的观点分析
更新时间:2021-06-16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12日,郝X家属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郝X、舒栽作为郝X的继承人向雇某公司进行索赔,某公司赔偿8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栽公司在向某、舒X赔偿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相对应的郝X、舒X在接受了雇主的赔偿后,无权再向责任人索赔,即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属于雇主不属于雇员。但郝X见、舒X隐瞒了已经获赔的事实又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并收取赔偿款,此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雇主某公司的追偿权。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某公司向郝X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某保财险公司,法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已赔偿完毕,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某保险赔偿后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由于郝X、舒X侵害了某保险公司向实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故要求郝X、舒X向某保险公司返还从实际责任方取得的赔款总计681381.94元。

朱律师代理意见:1.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当事人应是法定的行使追偿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2.雇主责任险标的是责任,不是客观存在物,其特殊性决定了责任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第60条规定;3.山东某公司对事故责任方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不是赔偿权利主体。山东某公司作为雇主在员工侵权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是义务,而非权利。XX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要求代位山东某公司行使请求赔偿权法律依据不存在,行使代位请求权的基础更不存在。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7元(已减半),由中国某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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