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郭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XX于2019年5月23日撤回对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杨XX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其他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准许李XX撤回对杨XX的起诉。
二审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