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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饶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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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林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被告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XX、林XX偿还吴XX借款3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4日,林XX、林XX出具《借款凭证》向吴XX借款3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至2018年5月3日前偿还。借款期满后,经吴XX多次催讨,林XX、林XX未还款。
林XX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借来投资工厂,现在工厂已经破产,我跟林XX已经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林XX根本不承担我们之间的任何债务。
林XX未作答辩。
吴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凭证》一份,证明林XX、林XX向吴XX借款37000元的事实,林XX对此证据无异议,因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4日,林XX、林XX因办厂投资启动资金需要,出具《借款凭证》,向吴XX借款37000元,约定2018年5月3日还款。吴XX提供借款后,林XX、林XX未还款。
本院认为,吴XX与林XX、林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林XX、林XX向吴XX借款后,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吴XX与林XX、林XX之间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吴XX请求判令林XX、林XX偿还借款3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林XX、林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XX借款3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林XX、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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