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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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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连续与被告陈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到庭参加诉讼,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X偿还连续押金23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陈X向连续支付违约金1800元;3.陈X赔偿连续因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的居间佣金9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连续与陈X在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居间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连续在签订合同当日向XX公司支付佣金900元;2.陈X将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源昌新XX198之2栋1702室第5单间出租给连续;3.租赁期从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4.月租金1800元;5.陈X在签订合同当日收取押金1800元;6.陈X保证房产产权清晰,若发生与陈X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造成连续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陈X负责赔偿连续一切经济损失;7.任何一方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国家和地方关于房产租赁的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同时责任方应按押金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补充条款:陈X在签订合同当日收取连续支付的水电费押金500元。事后,陈X出具“收款收据”给连续,载明收到押金共23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收取。2018年10月15日,陈X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连续,要求连续退房,“这套房子的业主要收回装修”,并承诺连续可以住到10月底,当天连续发现房屋已经被断水,2018年10月17日被断电。2018年10月24日,连续无奈搬离讼争房屋,但陈X迟迟不愿退还押金、支付违约金。
陈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陈X(甲方)与连续(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XX公司居间服务下达成本合同,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日内向居间方各支付佣金900元,押金应支付至居间方指定账户;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源昌新XX198之2栋1702室第5单间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月租金18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由乙方在每一个承租月届满时提前三日支付下一个月承租月的租金;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收取乙方押金1800元,在租赁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房屋、财产完整无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结算清楚,甲方应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上述房产产权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国家和地方关于房产租赁的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同时责任方应按押金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补充条款注明:水电费押金500元。
合同签订后,陈X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连续支付的一个月押金1800元和水电费押金500元,共计2300元(现金)。
2018年10月15日,陈X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连续“你现在房子赶紧去找下,这套房子业主要收回房子装修”、“你月底前搬走”等。
审理中,连续确认其于2018年10月24日搬离讼争房屋。
本院认为,陈X与连续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讼争房屋于租赁期内可供承租人居住使用。陈X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连续提前搬离讼争房屋,属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连续在2018年10月24日搬离讼争房屋后要求陈X返还押金23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连续未提供其已向居间方支付佣金的证据,其要求陈X赔偿该项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续返还押金23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续支付违约金1800元;
三、驳回连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连续负担4元,陈X负担21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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