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陈先生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刘先生
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房地产项目整合推广服务合同》,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0W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10月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一份《房地产项目整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全部项目整
体打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地产项目的整合推广,全权负责甲方承接地产项目的整体推广策略、创意、设
计、实施建议等工作事宜;合同服务期限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0月止。2、本合同项下服务期内整合推广服务总费
用为50W元,具体付款时间、金额如下;A、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10W元作为乙方的启动资金;
B、2017年2月28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W元;C;2017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W元;D;2017年9
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W元;E;若乙方完整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十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W元。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履行各阶段付款义务,乙方延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付
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若以上付款时间内甲方无法按期付款,可延长5日,超出该期限的,甲方则应每天按应支付但未
支付数额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支付应付款,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原告为证明其以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项目推广等事宜,提交了
下列证据证明;1、公证书内容包括;聊天记录、联系方式、原告向其催款内容等。2、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沟
通,汇报工作的内容。3、录音光盘;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5、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
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整合推广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
约履行。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项30W元的事实,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本院酌定将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调整为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0W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30W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W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
,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