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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抢劫罪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5-28

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咸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本案于2017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号,住咸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民房。因本案于2017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村**组**号,住咸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本案于2017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月**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与他人分别结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参与作案五次,二次系未遂,劫得财物1500元;张某某参与作案四次,二次系未遂,劫得财物500元:李某某参与作案三次,均系既遂,劫得财物1500元;孟某某参与作案二次,均系未遂。各被告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刊期一日,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首先行朝行的,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年**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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