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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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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强奸罪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5-28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月**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月**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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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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