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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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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土地行政征收案
更新时间:2021-05-21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人:蔡…,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7……,住湖南省……组,电话:……。

监督申请人:张…,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4 ……,住湖南省……组,电话: ……。

被监督人:……政府

法人代表:…… 职务:县长,住所:……

被监督人:……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 .务:局长,住所:……

申 请 事 项

1、监督……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责令其将征收的…村、…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补偿给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

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纪、违法的责任;

3、被监督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嫌少批多征、并隐瞒基本农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监察其非法占用土地并损害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的利益的行为。

申 请 理 由

因为“……生物质能发电厂工程”。2013年,…村、…村的土地(近二百五十亩)由…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组织征收。…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国土资公告(20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示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县征地补偿最高标准为48400元/亩,最低标准为36700元/亩,可是实际发放到村民手中的只有20000元/亩,且没有进行人员就业安置。土地征收已逾三年,余款或被侵占、挪用。

根据我们了解,该宗土地的征收审批面积为180亩,而实际被征收近二百五十亩,少批多征近七十亩。

根据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被征收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严格限定由国务院批准方得进行征收。被监督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嫌隐瞒基本农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并损害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等规定,请求监督…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责令其将征收的…村、…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补偿给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纪、违法的责任;被监督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少批多征、并涉嫌隐瞒基本农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监察其非法占用土地并损害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的利益的行为。

此 致

附:1.…国土资公告(20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其他资料

监督申请人:蔡…、张…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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