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XX土地被征收案法律建议书
郭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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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主任律师
从业18年

…土地被征收案法律建议书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贵辖区…社区居民的委托,为其就土地被征收事务提供法律帮助。2012年6月14日上午,本承办律师在…国土资源局用地股索取到常……(2012)第…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送达回证》。

第一,该方案文书制作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社区居委会签章收件日期为5月19日;

第二,该方案文书上只限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享有听证等权利;

第三,据了解,至少在6月14日本承办律师索取该方案文书之前,居民并未发现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书张贴;

第四,6月14日之前,贵处的圈地及铲除青苗的工作早已进行;

第五,该方案文书上适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为每亩40392元。

我们认为: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公告,“听取群众意见”,而非仅仅送达基层组织;

第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听证权并非属于抽象的村、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决定了众村民才是集体土地真正的共同共有权人,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行使听证等权利基于法定和以被告知为前提;

第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六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以及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精神,省级人民政府基于法律授权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并非“最终”标准。补偿安置标准是动态的、是可以增加的、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以达到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基本人权要求;

第四,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直接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三款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且要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而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被征收耕地的原用途”和“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的。并非湘政发(2009)43号文件那样按区域确定,多年没变。《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间经过1988年、1998年及2004年三次修改,但上述法律规定至今保留,仍为有效。

据此,我们建议:

贵处应立即追补张贴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确实听取群众意见而非“听取”抽象的组织意见,根据群众意见,结合上述法律等规定,及时组织群众听证和调解,并根据其合理意见调整补偿安置方案。让村民真正参与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中。我们共同努力支持贵处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


郭丰律师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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