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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东涉嫌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1-05-06

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国的委托,指派律师徐振辉担任本案周某东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辩护人结合本案庭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周某东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酌定、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东犯罪时才14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年幼无知,对事物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东系本案的从犯。

本起案件是一起多人参与、区分主次成员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东在本起案件中属于中途参与,不是犯罪的筹划者和组织者,在整个案件的发展属于起次要作用的成员,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从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周某东系归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某东于2019年2月24日到广信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东存在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东归案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察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属于一般立功的情形,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周某东主观恶性小,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东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非主观恶意实施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而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能够如实坦白涉案事实及详细过程,并有很深的悔罪认识和表现,事后,周某东及其家人多次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交流,希望能给对方一定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错误行为。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了其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周某东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周某东属于初次犯罪,具备被监护、帮教条件,依法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东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首归案,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上被告人还在应当读书的年龄,心智和体质都不成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但是犯了错误也比成年人更容易纠正,更容易改造,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基于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都突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采取辩护人对被告人周某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依法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利于其重返学校,重新开始人生之路,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此致

广信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徐振辉

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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