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徐振辉律师
全国
从业6年 专职律师
5
好评人数
237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申某解除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21-06-07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屠某某,男,汉族,1992年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祝某,女,汉族,1990年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合伙关系;

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本金479,000元

3、按照原告占股比例(30%)分配经营收益;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由此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以200,000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拥有的信州区某某时尚主题餐厅30%的股权,协议约定被告应将餐厅有关所有事务、财务状况告知原告,双方依据各自持股比例享有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200,000元。经查,被告2018年初擅自将某某时尚主题餐厅的工商信息申请注销,并于2018年4月8日注册登记为上饶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2018年5月初,被告又找原告协商在某某另开一家餐厅,原告表示同意且入股30%,后向被告批次转账共计279,000元,分别为:2018年5月13日微信转账10,000元、银行存款90,000元,2018年5月20日银行转账110,000元,2018年7月10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18年7月11日银行转账59,000元。2018年7月2日,被告注册成立信州区某某餐厅,经营者为被告,经营场所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某某步行街3F层3057号。

自2017年12月以来,原告在与被告合作经营中总共投入479,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提供过某某餐厅2018年的七月份到十月份的账目明细,之前之后两家餐厅的事务、财务状况从未告知,且被告提供的账目明细皆为不规整、毫无依据的手机备忘录截图。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查看店内账目明细以及参与餐厅的经营管理,被告起初视而不理,之后态度由搪塞变为反感,并称如果原告执意要来就关店停业。与被告的整个合作期间,原告从未得到过一个实际可靠的经营数据和财务状况,更没有得到约定中相应的经营收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独自经营行为已经违背了当初双方合作的初衷,其隐瞒相关情况、虚报财务状况,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分红、共同经营,致使原告应有的权利和收益遭到了侵犯,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信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