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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案件,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不到位,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21-04-17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6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男,汉族,19X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乔鹏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贾**,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水县汤庄乡汤庄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72300590*****。

法定代表人郭**,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冯*,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管理局,住所地:商水县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367947*****。

法定代表人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顾**因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一审起诉时同时提出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两项诉讼请求分别立案,一审法院对两项诉讼请求在一案中审理裁判,属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系因认定给上诉人的补偿款已经弥补填平了上诉人的损失,实质是认可了被上诉人提交的评估分户报告单,但是一审法院对该评估程序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报告单是否可以采纳并未依法进行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依法应当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任**

审判员  胡**

审判员  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

书记员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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