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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多次挪用公款,代理股东追回款项并退出公司
更新时间:2021-04-15

刘某与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成立成都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原告与被告各占50%股份,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被告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原告担任监事。

自公司成立以来,原告为壮大公司积极开拓业务,公司90%的业务均来自于原告。2019年春节被告回老家过年,之后未返回成都经营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一直是原告将个人资金垫入公司运营。在此期间,被告利用掌管公司账户优盾的便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多次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但被告不仅拒绝归还,还对原告让其到成都对账的合理要求,三番五次地推诿、敷衍,导致两人关系恶化,公司也无法再继续经营,原告找到秦律师代理本案。


二、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公司款项****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观点

被告李某的行为背离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利益,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四、处理结果

在法院立案之后,被告主动找到原告希望调解,原告全权委托由律师出面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车辆拿出来变卖用以偿还原告,并且同意接受原告转让的所有公司股份,原告退出公司,未通过庭审即达到了原告的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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